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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科技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科技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市(行署)科技局、审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2007年下半年,省审计厅组织13个市(行署)审计机关,对全省2004年至2005年部分科技攻关课题研发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非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发现,部分科技专项资金在使用和课题(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着资金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合规、课题(项目)管理不到位,课题攻关研究能力较弱、科研项目产出效益不高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产生的问题既有科技管理体制不集中,项目监管机制缺失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有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课题(项目)承担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重视不够等主观原因。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好科技经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课题(项目)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禁从课题(项目)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一些单位为鼓励科研人员争取课题(项目)经费,自行制定内部政策,从获得的课题(项目)经费中提成用作科研人员奖励支出。按规定,人员费应按照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和国家相关标准在课题(项目)预算人员费科目中据实列支。人员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课题(项目)经费用于人员奖励等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

    二、严禁从课题(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项目)成本。课题(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课题(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课题(项目)依托单位为课题(项目)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房屋占用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课题(项目)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严禁课题(项目)依托单位直接从课题(项目)经费中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变相截留课题(项目)经费的行为。

    三、严禁挤占挪用课题(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课题(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项目)经费经商办企业。与课题(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四、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课题(项目)经费预算。按规定,课题(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对于课题(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课题(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课题(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五、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课题(项目)经费。部分课题(项目)在申报预算时,存在编报虚假预算现象,虚列人员费、考察调研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对外协作费等,课题(项目)完成后形成课题(项目)资金大量结余,长期挂账用于课题(项目)以外的支出,造成科技资金的极大浪费。从2007年开始,对课题(项目)结余资金问题,我厅将在结题验收和专项审计中加大清查力度,对专项经费5%以内的课题(项目)结余经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对课题(项目)经费结余超过5%以上的课题(项目),必须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六、严禁课题(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部分课题(项目)存在不及时结题或结题后不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的情况,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由课题(项目)组甚至课题(项目)负责人随意支取,影响了科技预算的严肃性。课题(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结题,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课题(项目)延期手续。课题(项目)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课题(项目)实际成本,按规定妥善处理结余经费,课题(项目)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课题(项目)结余经费。

    七、严禁提供虚假自筹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自筹资金。在课题(项目)申请时,部分单位为争取课题(项目)经费,提供虚假自筹承诺。在课题(项目)执行中,存在自筹资金到位不及时、到位率低甚至不提供自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课题(项目)研究活动的正常进行。承诺提供自筹资金的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自筹资金,并将自筹资金和专项经费纳入课题(项目)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八、严禁课题(项目)经费脱离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目前,在课题(项目)管理中普遍存在重项目执行、轻经费监管,重预算、轻决算的情况,科研人员自行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缺位,导致账表不符、财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经常发生。按规定,课题(项目)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自主权应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依托单位的日常监督下进行。课题(项目)执行各方应高度重视课题(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课题(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接受依托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课题(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核算的准确规范。

    九、各主管部门、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课题(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课题(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

    (一)课题(项目)负责人和课题(项目)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增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意识,严格执行批复的课题(项目)预算,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课题(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对有违反上述第三、四、五、六、七、八条之一行为的,科技厅将视具体情况对相关当事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课题拨款、通报批评、终止课题(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课题(项目)申报资格并记录相关当事人的信用;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二)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要认真履行对课题(项目)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课题(项目)经费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里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时修订与之不符的内部管理规定。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杜绝本单位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对有违反上述第一、二、六、七条之一行为或对第三、四、五、八条之一相关职责履行不力造成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对课题(项目)依托单位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该单位课题(项目)申报资格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力度,将课题(项目)经费作为本部门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考评等手段及时了解课题(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对所属单位的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加强指导,提高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省科技厅将根据各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其相关信用。

    (四)省科技厅将不断完善科技经费监管体系建设,建章立制,指导和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与省直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分工负责;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对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抽查,加大对课题(项目)经费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

    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课题(项目)经费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年年底之前纠正完毕,并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自查和处理结果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